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相关单位:
现将《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宛政[2014]9号)精神,结合南阳实际,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邀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接受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聘请,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按规定以独立社会监督人身份参与对交易各方主体的监督、项目见证、发现和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在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资源中心)开展的各类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公开出让等交易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聘任条件:
(一)社会监督员从本市各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专家学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和离退休干部中选聘(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在库评标专家除外);
(二)坚持原则,政治素质较高,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四)热心监督工作,熟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五)具有较强洞察力,善于发现并勇于提出问题;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适应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工作需要。
关注、热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较强参与意愿和较高监督管理能力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方式和程序:
(一)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征聘社会监督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单位或组织推荐,也可由单位或组织直接推举并经本人同意;
(二)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选聘、培训和聘任;
(三)经考察合格,管委会办公室颁发聘书和特邀社会监督员证,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组织;
(四)管委会办公室将逐步建立“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邀社会监督员库”,聘任的社会监督员名单定期在资源中心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
(五)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以续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提前解聘。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管委会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应邀参加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项目见证等活动,参与开评标(拍卖、竞价、转让)现场的监督。
(二)对参与开评标(拍卖、竞价、转让)活动的各类主体及相关方人员的违规言行在现场予以指出并加以制止。指出后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或者问题比较严重的,可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反映;
(三)对参与监督的项目,认真填写《特邀社会监督员现场监督记录表》,对招标人(委托人)、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证人员、资源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记录。相关信息在交易活动现场结束后,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反馈。
(四)协助管委会办公室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配合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相关投诉举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结合监督工作开展调研,向管委会办公室反映我市在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制定和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法规制度、程序规则和相关业务的知情权;
(二)受邀参加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议,了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安排和部署,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工作中发现、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权利,并对问题的后续处理结果有知情权;
(四)参与现场监督,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五)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义务及应遵守的纪律:
(一)积极宣传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每年参加的活动应不少于3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工作中一旦需要,有协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三)参与监督活动,应服从管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应佩戴工作牌上岗,在开标时间前1个小时到达指定的开、评标(拍卖、竞价、转让等交易活动)场所,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程序、规定和纪律;
(四)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五)参与监督活动,不得同时接受其他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的聘请或委派,也不得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他相关方的费用和补偿;
(六)不参与和自己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工作。监督过程中,不干预评委正常评标,不发表与自身职责无关的言论,自觉保守监督工作相关秘密。
第九条 监督内容:
(一)开标前
1.社会监督员提前24小时内由管委会办公室通过电脑随机抽取并发出邀请。接受项目监督邀请后,在资源中心项目负责人的协助下提前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交易文件。
2.在投标现场,投标人(供应商)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标书,公证处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及时按规定做好投标人的标书接收工作。
3.项目进行过程中如有需要抽签的环节,对抽签过程进行监督。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资源中心是否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5.交易项目相关各方人员是否及时到岗履职等。
(二)开标现场
1.开标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2.开标现场是否及时按规定处理投标人的质询、法定投标人数量不足等特殊情况。
3.开标现场纪律是否宣布,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等。
(三)评标期间
1.评委是否按时到场、是否交存个人通讯工具、是否有应回避而未回避情形,评标过程中是否有明显倾向性言论、评委是否独立完成评审、是否干预其他评委正常评标活动、是否擅自离开评标区域、询标程序是否规范等。
2.评标现场纪律是否及时宣布。
3.招标人(委托人)代表是否按规定进入评标室介绍项目情况,是否有倾向性言论等违规行为。
4.现场监督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
5.项目负责人是否缺岗,是否发表倾向性言论,是否干预评委正常评标活动等。
(四)项目实施阶段
1.是否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招标结果签订合同,中标人(供应商)是否诚信履行合同等。
2.对参与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跟踪问效监督。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培训、日常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培训
社会监督员的培训工作分为定期培训和针对性培训。针对性培训将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安排。
(二)社会监督员日常管理
1.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和联系工作。接收、保管社会监督员提交的书面监督意见和其他材料,听取研究社会监督员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2.对于社会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和收集到的建议,管委会办公室定期研究,分析查找问题,组织制定改进措施,并将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向提出意见、建议的社会监督员及有关人员反馈。
3.参与项目监督的社会监督员,一般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产生。特殊项目需要引入专人监督的应提前报管委会办公室同意。
4.社会监督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恪尽职守、坚持原则、表现突出的将予以表彰,对抽取后应当参加而连续3次缺席参加监督的按自动解聘处理。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联络制度:
(一)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组织社会监督员开展业务研讨,对监督工作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针对性地规范和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流程;
(二)组织社会监督员开展考察和调研活动,为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三)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立即予以采纳;一时难以解决的,积极研究相应措施,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
(共印65份)
2015年12月30日